为进一步推进如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良好氛围,3月9日如东县发改委(经信委)出台了《如东县发改委关于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实施细则(试行)》(东发改〔2017〕37号,以下简称《细则》),吹响了在机关部门率先使用信用核查报告的号角。
《细则》明确,如东县发改委(经信委)作为信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在涉企项目申报、评优评先评定和新增融资担保(转贷)过程中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广泛应用信用核查、加快推广信用报告,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细则》规定,较重失信企业3年内、严重失信企业7年内不得申报县级及以上各类政府性扶持补助项目;一般失信企业1年内、较重失信企业3年内、严重失信企业7年内不得参加县级及以上各类评优、评先、评定;较重失信企业3年内、严重失信企业7年内不得新增融资担保(转贷)业务。为了便于操作,对于核查报告中相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失信信息未标注失信等级的,《细则》明确了失信等级划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