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办法》明确,教育系统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分为三个等级: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将本地本校失信单位及个人的失信行为及其惩戒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教育系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惩戒办法》规定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教职员工、受教育者、应试者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办法。信用管理机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在对教育系统失信行为实施惩戒的同时,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社区矫正等手段,帮助失信主体重塑信用记录。对轻微或者初次失信行为,应当以教育引导为主,减轻或者不予惩戒。
《规定》要求,行政主体在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中,实行信用报告制度、信用承诺制度和信用审查制度,并负责相关制度的指导执行、督导检查和信息记录与发布等工作。行政主体在开展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投标、教育专项资金分配、职称评定、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等活动中,可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信用报告。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主体的相关工作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行政主体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行政相对人违背信用承诺,应根据其失信行为,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及时将失信行为惩戒信息如实录入全省教育系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视情报送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