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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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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意见(试行)

【返回上一页】 来源:南通市信用网发布时间:2016-04-28

通政办发〔201518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诚信示范引领作用,切实推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是改进政府行政管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方式;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提升社会诚信意识、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信息数据整合归集、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精神,扎实推进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工作,不断提高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水平。
 

二、切实发挥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作用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将行政相对人所提供的信用报告、信用承诺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研究出台奖惩措施。对于守信者,应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于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依法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各地、各部门应率先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与服务、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在行政相对人申请各类财政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许可、评优评级、评定职称、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活动时,加快推进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
 

三、规范行政管理中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实施
 

各地、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根据各自领域特点、管理职能,制定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实施细则,规范实施行为。
 

(一)规范使用信用报告。信用报告,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的要求,委托在省、市信用管理机构备案或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符合国家规范或行业标准的综合性信用评级报告。市信用管理机构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及信用评级报告格式文本。
 

(二)规范开展信用承诺。各地、各部门在相关管理活动中应要求行政相对人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及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对审批项目可采用信用承诺的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条件成熟的可以承诺代替审批。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地、各部门应及时将违约信息报送市信用管理机构,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
 

(三)规范开展信用审查。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履职需要,参照《江苏省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审查服务规范》执行信用审查。可经省、市、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并取得信用审查报告。信用审查报告由各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
 

四、强化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要素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市信用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此项工作整体指导、监管和考核工作。各级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对所属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将有关工作实施细则报信用管理机构备案;要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形成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各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信用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依法推进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提供符合社会各种需求的信用审查报告。
 

(二)建立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机构。建立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机构是我市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要求,支持配合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的报送信用信息数据,不断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整合归集、互联互通及规范使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速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县区二级平台建设,依法归集自然人、社会法人的信用信息。
 

(三)强化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各级信用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加大培育力度,促进规范发展,加快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突出强调信用服务机构的自身信用建设,确保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真实、可信。信用服务机构应根据市场需要,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提供客观、公正、独立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四)做好依法保护相关信息工作。各地、各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应该依法保护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部门、机构或个人。违法公布、传递、使用依法应保护的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