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拟将“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纳入地方法规,并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12月13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徐恒秋在会上作了关于草案的说明。
徐恒秋在介绍立法必要性时说,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食品安全法》。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特别是完成其授权省级层面制定食品生产经营“三小”(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具体管理办法的要求,织密食品安全规范体系,切实保障公众“舌尖”安全,有必要针对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总结成功经验,进行食品安全地方立法。
会上,对于草案的主要内容,徐恒秋也作了介绍,包括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细化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监管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制,加强食品安全行政监督。
“按照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县以上政府统一领导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以上食药监部门对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进行统一监管。”徐恒秋介绍,条例草案严格食品安全政府责任,规定县以上政府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指标体系。
草案细化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散装食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食品交易会展销会、食品贮存和运输、保健食品推介。
对上位法未作规定的停产后恢复生产、委托生产食品、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农村集体聚餐等,作出补充性规定。
对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监管制度的建立,草案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建设集中生产经营场所,划定临时经营区和确定临时经营时段等形式,引导“三小”集中经营、规范经营。同时,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许可方式管理,对小餐饮、食品摊贩实行备案方式管理。
草案还将为中小学生提供托餐服务的“小饭桌”,纳入小餐饮范围,作出专门规范。
对于完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草案规定建立地方特色食品地方标准,以标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优化整合政府食品检验资源,依法利用社会食品检验资源,规范食品检验行为。
在加强食品安全行政监督方面,草案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临时处置措施、食品生产经营信用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