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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拟规定:不避让救护车 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返回上一页】 来源:现代快报发布时间:2016-11-29

11月28日,南京市法制办就《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公众意见,旅游景点以及地铁站,拟配备救命神器。阻碍不避让救护车的,也酝酿要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据悉,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现场抢救、途中紧急救治及监护的医疗活动。

 

《条例》酝酿在公共场所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特别是机场、火车站、设有医疗机构的旅游景点及地铁换乘车站等场所,还应当配备相应的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急救器械,由专、兼职人员进行使用和维护。

 

据悉,中国每年大约有50万心脏骤停患者,大城市抢救成功率不足3%。心脏骤停的患者,在有人帮助进行心肺复苏后,心跳仍然是不规律的,这个时候就需要除颤仪,让心跳恢复规律。可以说,这是心肺复苏的重要急救手段。现在的除颤仪,非医务人员也可根据语音提示操作。粘贴电极片、插入插座、按动放电按钮,简单三个步骤,就可以完成心电图自动分析加除颤。

 

《条例》规定,患者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和结算清单制度,提供统一的财政票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示。当患者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医疗急救费用时,有关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条例》拟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信用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主动参与突发事件院前医疗急救,受到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因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阻碍或者不避让救护车的;恶意拒绝支付急救费用等等。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谎报呼救信息、对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呼叫或者其他干扰的;故意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通行的;侮辱、殴打急救工作人员,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急救人员现场施救。车辆因避让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所产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经核实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