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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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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联合惩戒织密食品药品安全网

【返回上一页】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发布时间:2016-09-29

近日,国家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28个部门共同达成 《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下称“合作备忘录”),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这意味着,我国正强化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多部门共治,加快推进食品药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今后食品药品领域严重失信者将“一处失信,处处受惩”。

  

近年来,三鹿奶粉、苏丹红、地沟油、问题疫苗等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发,而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部门的惩罚力度不够、监管不严,致使企业失信的收益高于违法成本,于是不少企业不惜铤而走险。

  

此次,国家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28个部门联手实施惩戒,将有利于形成无死角、无缝隙的食品药品安全网,使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失信者无漏洞可钻,付出“一处失信,处处受惩”的惨重代价,从而产生强大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合作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的对象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等。

  

除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之外,升级的跨部门联合惩戒将让失信企业日子更加难过。今后,联合惩戒措施主要体现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申请粮食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股票发行审核、申请办理通关业务、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税收管理等方面,或从严审核,或不予支持,或加以限制,或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或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无疑,对食品药品领域失信者的联合惩戒,避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单打独斗,有助于打造跨部门的联合治理机制,加大失信者的违法成本,有利于防范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应该看到,要让联合惩戒发挥积极作用,需要食品药品领域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作为基础,如果没有信用主体完整、及时、全面的信用记录,那么联合惩戒就可能成为无本之木。

  

据媒体报道,食药监总局已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信用分级分类,做出A、B、C、D四级信用分级管理的标准体系,并建立起全覆盖的企业信用档案,以此建立食品药品信用监督机制。同时,正抓紧出台“黑名单”的管理制度,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工作。

  

“合作备忘录”表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相关名单信息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将根据该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其实施惩戒。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我国食品药品领域的信用体系在不断完善,但一些地方在具体的实施中,出于对当地就业、税收等多种因素的考虑,对本地失信企业不忍动真格,导致“黑名单”制度的执行不力。

  

对此,中央政府应对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落实“黑名单”制度进行考核和评估。比如,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黑名单”制度建设过程中的网上公开程度,查询信息的便捷程度,更新情况等。

  

此次“合作备忘录”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中撤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目前,在我国食品药品领域,特别是食品领域,小企业还比较多。这些小企业在进入和退出市场时,成本比较低,容易存在“一锤子买卖”的侥幸心理,往往采用“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策略,频繁更换产品名称、生产和经营地址等,以期逃避“黑名单”约束和联合惩戒。为此,相关政府监督部门要擦亮眼睛,及时识别失信企业的新“马甲”,不让其逃脱应有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