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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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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社会应拒绝无诚信行为

【返回上一页】 来源:中华铁道网发布时间:2016-09-21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网上公布了《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该《规定》对高速铁路线路安全、运营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详细要求。

  

屡屡逃票,将在一定时间内被拒乘。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铁路旅客、行包托运人诚信登记制度,并实现跨地区、跨行业信用联动奖惩。云南省政府公布的《规定》动真格,对无票、越席、持失效车票及与本人身份不符的证件乘车,干扰高速铁路乘务人员履职,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扰乱车站、列车公共秩序,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旅客或货物托运人,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记录其身份信息,按规定纳入国家或地方政府征信系统。对于情节严重或者有多次类似行为的旅客或货物托运人,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拒绝其购票乘车。

  

逃票行为是为己谋利还是自身德行缺失?对于这一点我想毋需深思,逃票乘车看似是个人的行为,实则是在破坏公众的公平利益,同样是出行,逃票者的行为往小了说是为了蝇头小利有失体面,往大了说即使扰乱公共营销秩序,为省票费不认亲子的新闻想必大家伙儿都未遗忘,而五花八门的逃票方式也让闻之啼笑皆非。

  

为何一部分人总是出现逃票的行为?主要还是这些逃票者的个人价值观发生了扭曲和偏差。比如一些乘客因自身原因强行冲关卡,转乘火车未买票自行通过通道乘车并不向工作人员说明。

  

都说“人民铁路为人民”,铁路特别是高铁这几年的发展给我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对地方经济形成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且高铁还成为了一张闪亮的外交名片。然而“为人民”并不是表示能成为少数人不顾管理制度,恶意逃票,越席或持失效车票乘车的依据。

  

诚信问题,一直是从古自今为人所重视的,微如日常生活、与人相处,重如立业、治国。很多不得已而为之的制度约束,而遵循规则,诚实守信也是我们每一个人应有的本分,诚信社会应拒绝无诚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