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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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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召回显诚信 却搞错了法律责任

【返回上一页】 来源:嘉兴日报发布时间:2016-09-19

2014年,在江苏读大二的钱志文通过微信网店卖出了58个热水袋。今年8月,他从一则新闻上获悉,自己当时售出的热水袋存在质量问题,容易引发事故。之后,他主动联系买家,上门召回卖出的热水袋。钱志文称,整个召回退款过程已花费约5万元,而当时卖热水袋所赚仅1000多元。

 

钱志文个人召回热水袋的行为,从道德层面评价,的确彰显了诚信负责的品行,花费巨额金钱与大把时间上门召回的实际行动,也在网上收获了很多赞扬。笔者认为,钱志文的精神可嘉,值得褒扬,但其中的法律责任仍需进一步厘清。今年开始实施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缺陷产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都是生产企业。该办法要求生产者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并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发布信息,告知消费者产品存在的缺陷、应急处置方法等事项,同时通过热线电话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

 

钱志文作为微信网店的店主,并不是热水袋的生产者,对于已经销售的缺陷产品,他也有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获知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向生产者通报并同时向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报告。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存在缺陷的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可见,钱志文应将相关信息向生产者和质检部门报告并协助召回,而不只是个人上门召回——个人上门召回不是他应负的法律责任,同时,这种方式也无法完全消除缺陷产品带来的危害,因为面临缺陷产品威胁的,绝不限于从他那里购买热水袋的58个用户。

 

总之,个人上门召回缺陷产品的行为,在道德层面值得称赞;但在法律层面,这并不是最佳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