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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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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返回上一页】 来源:信用知识全民学习网发布时间:2016-08-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6日

南通市机动车驾驶人

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4〕114号),提高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素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15〕18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包括持有我市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以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许可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所有人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自然人。

外市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在我市发生的交通失信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牵头负责,会同市文明办、教育、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总工会、团委、妇联、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实施。

第四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建立健全交通失信信息记录、归集、报送等制度,归集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信息,每月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推送。

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记录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及时将交通失信行为人的有罪判决或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等情况录入江苏省文明交通信用管理系统。

第五条  市信用办负责交通失信联动惩戒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开展交通失信联动惩戒工作。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将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个人文明交通信用档案,并面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按照规定在“南通信用网”披露交通失信信息,出具信用审查报告,为实施交通失信联动惩戒工作提供信息支撑;积极探索依托互联网平台传输依申请的信用审查报告,提升文明交通信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六条  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查询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的文明交通信用信息,实施文明交通信用审查,依法依规对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交通失信行为实施联动惩戒。

第七条  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便利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加强政策引导、教育感化、联动惩戒,推动驾驶人自觉抵制交通陋习,做诚实守信交通参与者,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告知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基本信息应当记录姓名、住址、联系电话、驾驶(身份)证号、准驾车型、初次领证时间等信息。

机动车所有人基本信息应当记录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所属机动车号牌、注册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  交通信用失信等级按照《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认定。

第十条  交通违法行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犯罪行为自有罪判决生效之日、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自达到相应分值之日、道路交通事故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其他行为自依法确定之日起,认定交通信用失信等级。

交通信用失信记录自失信等级认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同一行为被记分管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按照较高的交通信用失信等级进行认定;存在多种交通失信行为的,应当分别认定交通信用失信等级。

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当加强对归集交通失信信息的核查、抽查,确保信息准确;在交通失信信息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前,应当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交通失信行为人失信信息、查询方法、异议处理途径等事项。

第三章  信息记录应用

第十三条  各级文明办、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总工会、团委、妇联、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及其他相关领域,推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对交通失信行为人实行联动惩戒。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一般交通失信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过短信等形式,告知其交通失信情况,提醒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纠正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各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具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按照《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予以禁止报考、应聘等惩戒。

第十六条  具有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时,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相关规定,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同时应当参加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小时。

具有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不予签注校车准驾资格。

具有交通失信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不予推荐评选江苏文明交通人。

第十七条 公安交管部门对具有较重交通失信记录的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渣土运输车驾驶人所驾驶的车辆,可以停发禁区通行证1个月。

公安交管部门对具有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渣土运输车驾驶人所驾驶的车辆,可以停发禁区通行证2个月。

第十八条  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校车服务、渣土运输企业在招聘驾驶人时,应当主动向市公用信用信息中心查询应聘人员的文明交通信用记录,不予聘用具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的人员。

第十九条 公安交管部门每月将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车驾驶人较重、严重交通失信信息通报交通运输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相应惩戒。

公安交管部门每月将校车、渣土运输车驾驶人较重、严重交通失信信息通报教育、城管部门,由教育、城管部门通报驾驶人所在单位,并建议予以内部处罚、转岗或解除聘用。

交通运输、教育、城管部门每月将本系统上月较重、严重交通失信驾驶人失信惩戒情况反馈公安交管部门。

第二十条 城管部门对具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渣土运输车驾驶人所驾驶的车辆,可以依法限制发放渣土处置证。

第二十一条 文明办将文明交通信用情况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常态管理,对具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员所在单位,可以限制或取消文明单位参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在评优评先时,应当将交通失信行为作为重要考察依据,对具有较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不予优先评优评先;对具有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员,年终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以上,不予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鼓励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查询使用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对具有较重、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人员所属车辆,可以依据相关规定,适当上浮保险费率。

第二十四条 市信用办对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文明交通失信行为“黑名单”的人员,可以通过南通信用网、南通文明网及电视、报纸、广播等形式予以曝光。

第四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对文明交通信用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对基本信息有异议的,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通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变更。

申请人对交通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市公用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复核确认有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正并发送至市公用信用信息中心,更正有误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1年;较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3年;严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有效期5年,期满自动修复。

第二十八条 1年内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60个小时,或因见义勇为被市级以上表彰评为先进个人的,可以对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进行修复;刑事判决、行政处罚、记分等经法定程序被变更或撤销,已不属于交通失信情形的,应当予以修复。

第二十九条 除信用记录有效期满系统自动修复外,其他需要修复信用记录的,由当事人向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实,并将符合条件的相关情况及证明材料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

第三十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当通过短信等方式,及时将异议处理结果、信用修复结果等告知当事人,共同做好政策引导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由市公安局和市信用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