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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立健全统计信用制度 《上海市统计条例》表决通过

【返回上一页】 来源:中国上海网发布时间:2016-09-15

如何避免统计“造假”,“重复统计”等现象?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统计条例》,此次立法明确本市建立健全统计信用制度,依法作为有关行政机关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的依据。《条例》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了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与权利。根据《条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所需的资料和证明。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享有了解统计调查项目、不受干涉提供统计资料、拒绝非法统计以及统计资料不被滥用等权利。

  

保密性是统计工作的重要原则,也是统计法制的重要原则。《条例》在多处体现了“保密性”,明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条例》明确,对在统计工作中获得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以及通过统计调查收集的有关统计调查表等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如果泄露统计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上海2015年在全国率先取消了统计登记证,积极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商事制度改革。为与改革衔接,《条例》明确,市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与编制、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税务、质监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记录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注册类型等统计基本信息,完善全市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