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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非法出售公共信用信息可究刑责

【返回上一页】 来源:青年时报发布时间:2016-09-13

常刷的信用卡,其实也可以视作个人信用的“变现”,如果延期还款或者“赖账”,买车买房都要受到制约。这是相对于个人而言的,那么失信企业如何辨认?又在哪里可以查询信用信息呢?昨天,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被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办法,全市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等都要被收集、存储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除未成年人信息外

其他对象的信息都纳入平台

  

一直以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是大量公共领域的信息由特定的单位所掌握,信息“孤岛”林立,难以对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利用。今后,这种状况在杭州将得以改变。办法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杭州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发布和查询的统一平台,全市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等都将被收集、存储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然人使用身份证号码作为其识别代码,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其识别代码。

  

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就业情况等行政许可信息以及其他反映自然人基本情况的信息。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不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归集范围。没有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也不得采集其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等信息。

  

失信信息包括个人的税款、公用事业费欠缴信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保的信息,以及参加国家和地方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就连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等逃票信息也一并记入。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税款、社会保险费、公积金欠缴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采用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待遇的信息,以及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也属于失信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分三类

查询信息不收费

  

为了方便查询,杭州将公共信用信息分成了三类。

  

社会公开信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或者政府部门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公开的信息。可以通过“信用杭州”网站、“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门户、移动终端应用软件等方式进行查询,或者在专门服务窗口查询。

  

授权查询信息,指经信息主体的授权可以查询的信息,它需要在专门服务窗口查询,查询者应当提供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政府内部应用信息,是指不得擅自向社会提供,仅供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查询和使用的信息。

  

方法特别强调,提供查询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其实早在2008年,杭州就开通了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杭州”网站,归集各部门、各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向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登录“信用杭州”网站,在“信用公示”一栏中,你会看到“良好信息”“部门评价”等内容,包括税收违法黑名单、被执行人信息、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信息等都查询得到。

  

截至去年底,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已归集了40家政府部门和9家公用事业单位,涵盖198类1271项共计11.5亿条信息,形成1000余万份自然人信用记录和60余万份法人信用记录。

  

失信信息公开查询期限为5年

此后转为档案保存

  

根据办法,行政机关等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采取优先办理、简化程序或优先选择、重点扶持等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实施行政性约束和联合惩戒措施。同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金融活动、市场交易、劳动用工、社会公益等活动中应用公共信用信息。

  

如果信息主体对平台上的信息有质疑的,也可以提出申请来修改。

  

办法规定,失信信息的公开和查询自失信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开始计算,期限为5年。5年后,这些信息就从公开和查询界面删除,转为档案保存。

  

如果信息主体认为平台中有关自身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不应该公开的,又或者是信息超过了公开和查询期限仍然没有删除的,可以向杭州市信用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异议的处理会在30天内办理完毕。

  

信息主体在其失信信息公开和查询有效期内,纠正其失信行为、减轻或者消除不良行为后果的,可以向杭州市信用中心申请信用修复。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杭州市信用中心举报失信行为。所举报的失信行为经核实真实有效的,录入该信息主体的信用记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杭州市信用中心,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做好严格保密工作。

  

经查实属恶意举报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也一并记入其信用记录。

  

公共信用信息没有经过授权

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杭州市信用中心和信用提供主体,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共信用信息,不能向任何单位、个人开放和披露。

  

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经过授权不得擅自将授权查询信息、政府内部应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对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越权查询公共信用信息,造成了不良后果;没有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申请、修复申请的;或者违反规定公开、泄露或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违规公开、泄露公共信用信息以及篡改、虚构公共信用信息的,都将给予行政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了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或个人伪造、变更信息主体授权证明获取信息的,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手段破坏信用平台的,采取复制、下载、截留等手段非法获取公共信用信息的,非法出售公共信用信息等行为,轻则予以警告,如果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