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学习平台
APP下载

 

新闻宣传

新闻宣传

“基本法”划定13条红线 网贷有望回归“初心”

【返回上一页】 来源:中国改革报发布时间:2016-09-09

极具杀伤力的借款限额最终被写入网贷“基本法”,网贷行业的野蛮生长时代正式终结。

    

日前,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网贷业务规则,对网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具体要求,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提升互联网金融效率。

    

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办法》的发布,意味着中国网贷行业迎来了史上首个基本法,国家首次在政策层面上赋予网贷合法身份,标志着中国网贷正式进入一个依法创新、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新时代。

   

13条红线让网贷告别野蛮时代

    

《办法》明确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并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版本的《办法》共划出了13条网贷平台禁止红线,比原有的征求意见稿有所增加,而且要求更细致。

    

记者看到,除了禁止自融、虚假标、归集资金、提供担保、开展众筹等,《办法》还明确禁止平台开展线下业务和线下推介,要求平台不能将融资项目的期限拆分,不得自行发售理财等产品募资,不得代销银行、券商、基金、信托、保险等产品,不得向场外配资、投资股票期货等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此外,还要求平台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目前许多网贷机构悖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未来将重点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定位信息中介指明网贷方向

    

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把网络借贷定位于“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有利于提高监管工作的目的性和精确性。在此基础之上,还可以考虑把监管的触角进一步延伸。比如今年上半年曝出的链家风波让人们了解到,很多房产中介已经在金融领域深入布局,房产中介的金融业务之所以得以大规模开展,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与网络紧密结合。房产中介本质上也应该属于信息中介,依托网络却同样干起了信用中介的活儿。一些资金流动比较活跃的行业也借助于互联网在金融领域方面频频发力,使得借贷行为全面走向碎片化、草根化,在刺激人们消费欲望的同时,也蕴含着诸多违规操作的风险。

    

同时,在明确信息中介的网贷定位之后,应该对网贷平台的信息传播行为以及社交功能的开发和使用不断加以规范。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饱受争议的网络熟人借贷,是网贷平台滥用信息传播优势地位和过度开发社交功能的典型表征,包括此起彼伏的大学生网络借贷风波,甚至弄出裸条借贷、援交借贷这样极端的方式。如果网络借贷信息以及借贷双方的交往行为被刻意操控,表现得十分紊乱且频频越界,网络借贷很容易走上歧途。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书春表示,要坚守互联网金融发展本源,通过互联网手段解决普惠金融和传统金融的痛点和短板。而网贷管理办法正体现了这种初衷理念。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要不忘初心,加大技术投入、提升风险理念,强调监管、自律、市场三位一体。《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行业回到正确的发展轨道之上,让行业发展回归本源,更好的实施普惠金融。

    

“双负责”监管谨防“玻璃门”

    

《办法》首次明确提出了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办“双负责”的监管原则和“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李均锋表示,银监会行为监管的主要方式是产品登记、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中较为突出的一点是实行备案制管理,且备案制的执行者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办法》提到,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ICP许可)。

    

李均锋称,地方金融办备案的办法正在制定,备案登记和牌照管理是不同的管理方式,备案管理是没有前提条件的,如果设了很多条件,会形成“玻璃门”,备案的资料信息要作为事中事后主要的信息源,要求P2P在工商登记部门注册后,到备案登记机关去登记。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担忧,网络借贷的跨地区性质,决定了其属地监管的实际难度较大,由于各地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尺度的不同,如何有效防范网贷风险的跨地区传递,如何协调不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保护投资者权益,未来仍需进一步规定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