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大荆双峰社区的陈某收到了法庭通知,让她去领取执行款。原来,8年前她与前夫郑某离婚后,前夫一直未支付给她医疗费,后郑某因失信上了黑名单,不能贷款不能办信用卡,处处受限,最终不得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8月10日《乐清日报》)
8年未得履行的执行款终于到位,并非被执行人良心发现,而是由于诚信体系的完善、失信“黑名单”起了作用。足见法治建设并不只取决于权威的公检法体系,也取决于完整、系统的社会法治体系,包括诚信体系。当这体系逐渐完善,它的威力自会显现出来。
按照常识,法院裁决了,败诉的一方应该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该赔的赔,该付的付。但现实是生效的判决书经常成了一纸空文,败诉方赖账不还,根本不当回事,法院执行起来那是相当的难。败诉了的一旦成了“老赖”,那就成了爷,胜诉的居然奈何不得,法律因此蒙羞。
原因在于,国人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视法律为“工具”,少对法律存敬畏之心。工具的价值在于利用,那么从审判程序转到执行程序的一段较长时间里,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故意毁损财产频频上演,或者像报道中的郑某一样,三十六计走为上策,使执行一再落空。
乐清市法院近年加大对“老赖”的执行力度,上年新收执行案件8139件,执结7672件,执行到位金额21.6亿元,案均标的清偿率居全省前列。今年8月8日温州诚信日时又一次曝光了144名个人(单位)。对法院方而言,治理“老赖”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执行来确保法律的严肃和威严。
对我们这样一个行进中的法治国家而言,一方面加强法院执行力度,重判决的同时更重判决的执行;另一方面,更需形成成熟的社会信用机制,予判决的履行、对法治的权威以最大支持。银行对此配合自不待说,其他消费场所也不能见钱眼开,对“老赖”睁只眼闭只眼。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增强,“老赖”才时时处处寝食难安。就此而言,陈某8年后收到执行款,乃顺理成章之果,不应被视为意外之喜。正本方能清源,治“老赖”的宏观举措在于涵养全社会的法治素养和信用意识。
对“老赖”采取信用惩戒措施,限制其进行各种高消费,如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消费,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等,对一个现代人来说,无异于剥夺他的“基本权利”。这一堵堵无形的高墙,包括名誉损失,足可对其产生足够的震慑。从法学角度讲,限制高消费是一种间接执行的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就是限制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等让其感到痛苦,达到主动履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