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登记户口的,应提交亲子鉴定证明;已满18周岁的公民可申报一次名字变更登记,但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者不得改名。昨日,福建省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发布《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办法(草案)》,福建省拟决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生育子女的;收养子女的;军人退役的;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户口被错误注销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的其他情形。
生育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随父或者随母登记的原则,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办理;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登记的,还应提交亲子鉴定证明。同时,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设置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使用通用规范汉字,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应当登记汉字译写的姓名。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性别,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确定;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医院分娩记录、病历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户口调查确定。《办法(草案)》还提出,未满18周岁的公民,其监护人经协商一致可以申报一次名字变更登记;已满18周岁的公民,本人可以根据意愿申报一次名字变更登记。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监护人协商一致;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同时还强调,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