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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访问量达7.3亿人次 体现开放性前瞻性

【返回上一页】 来源:东方网发布时间:2016-08-16

由上海市经信委和市立法研究所分别起草的上海市信用立法建议稿,已经合二为一形成《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上海市社会信用立法已进入广泛征求意见阶段。为了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8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召开社会信用立法部门座谈会,征求政府相关部门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财经委和联合起草小组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纷纷对草案发表看法。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马新生主持会议。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分为七章共48条,与会单位认为,这次社会信用立法坚持创新立法,把本市实践中一些好的经验固化下来;坚持开门立法,充分听取并吸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坚持市场导向,体现了社会信用发展方向。总体上说,草案内容比较成熟。

  

公示系统应适度体现开放性前瞻性

  

围绕立法总则,首先发言的上海市工商局法规处处长阮力建议,在第一条目的依据中增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为立法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是2014年10月1日实施的国家性法规。阮力介绍,上海贯彻该条例建立的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正式上线运行。到目前为止,主动公示的企业信息有894万条,这些信息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用提供了可靠、可信的信息来源。该公示系统迄今为止的访问量是7.3亿人次,此外市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已经得到司法部门的认可。基于本市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目前的建设情况,他认为,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适度体现开放性和前瞻性。

  

上海市金融办合作处副处长赵焕提出,条例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规定和要求比较到位,但是就社会信用主要是引导个人或企业主体,提高信用程度方面的篇幅就显得弱了一些。

  

信息归集共享应强调“一个枢纽”作用

  

在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方面,阮力建议,在整合现有信息平台资源和统筹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在草案中将社会信用管理划分为被动查询和主动公示两个方面,“被动查询是指需要查询方主动查询、申请查询,如涉及个人隐私方面或者取得授权后才能查询的内容,主动公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政府监管等途径,获取的信息,主动向社会公示。”

  

上海市发改委法规处副处长魏雪认为,目前许多部门都建有自己的信息系统,本市社会信用建设应当强调“一个枢纽”的作用,通过这个枢纽实现共享、互通,只有“一口归集、一窗查询”,才能真正发挥信用信息系统的作用,才符合未来发展的方向。

  

上海市金融办则提出,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市场信用信息采集需获得信息主体同意,在实践中比较难落实。

  

信用立法应注重市场力量积极引导

  

关于信用激励与约束方面,市发改委法规处副处长魏雪表示,社会信用立法应当更加注重市场力量,尤其在社会应用上,要引导相关市场主体积极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此外,在严重失信特别惩戒措施中“限制金融活动”的内容,她建议再做详细规定。

  

上海市药监局与会人员则表示,(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严重失信名单公布期限应当与其后的限制措施的时间保持一致。法律法规如果没有规定的,这种期限设置在两年比较合适。

  

除此之外,与会单位还就权益保障、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提出建议。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马新生表示,会后市人大和联合起草小组将认真研究与会单位的建议,进一步完善草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