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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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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南通一老板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返回上一页】 来源:南通发布发布时间:2022-04-01

因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服装,启东某制衣厂老板曹某不仅被判刑,还收到了市场监管部门开出的“黄牌”。11月30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对曹某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据了解,该案是南通办结的全省首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例,将为强化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发挥示范引领效应。

曹某在经营启东市某制衣厂期间,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加工生产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卫衣。今年9月,曹某被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作出刑事判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曹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名单的期限为三年。

根据规定,市场主体和个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或将受到限制。同时,将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市场监管部门将把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和个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和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守法诚信经营,避免因严重违法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影响正常经营活动。

【法条链接】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