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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海门法院屏蔽其失信信息

【返回上一页】 来源:信用南通发布时间:2022-07-21

2015年,海门某银行与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海门法院判决,周某应偿还银行本金38000余元、利息13000余元、滞纳金2000余元,合计53000余元。2018年,银行以周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海门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9月19日,海门法院向周某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周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委托调查后查明周某常年在外,因周某未能及时履行义务,海门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将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纠纷产生后,被执行人周某更换了预留在银行的电话号码,以“失踪”方式逃避法院执行,殊不知其被列为“失信人员”后会对其生活、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2021年10月,周某因为需要出国无法购买机票主动露面,主动和海门法院联系,反映其已偿还贷款本金,要求屏蔽其失信信息。周某提交了其向该银行的某个支行偿还本金38000余元的汇款凭证。

近日,海门法院积极组织双方质证,银行质证后认可周某偿还本金的事实,周某又偿还了判决中确定的利息。海门法院依法解除了对周某采取的失信措施,该执行案件也划上了一个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