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汉年逾古稀,生活困难,其儿子拒绝支付每月200元的赡养费。无奈之下,张老汉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昨天上午记者从通州法院获悉,法院将老人的儿子张某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张某因无法正常出行,主动到法院承认错误并履行赡养义务。(京华时报7月25日)
对于这则新闻,舆论更多关注的是,法院把不孝子拒付赡养费纳入个人失信“黑名单”,是对不孝的有效震慑,是对子女应赡养老人的有力彰显,甚至直接解读为“不孝入黑名单”。笔者认为,这样的解读未免有些过度。
不错,就这一新闻的事实来看,不孝子被纳入个人失信黑名单,起因确实是因为其个人不赡养老人引起,因此老人把儿子起诉到法院,而且法院也是基于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以及中华民族的行孝传统美德进行沟通、调解和判决等,是与赡养、行孝密切相关的。
但判决后,该不孝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这时候法院把其纳入个人失信“黑名单”,虽然可能有道德上的考量,但更重要更根本的却是基于法院判决的权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院判决必须履行的义务考量,与彰显行孝必要性、紧迫性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我们没有必要把此与所谓的行孝、赡养挂起钩来。
目前,行孝仍是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有些地方已尝试把不孝者纳入“黑名单”;同时,在大力建设信用社会的当口,个人失信进入“黑名单”早是一个通行的做法。但把不孝“黑名单”与失信“黑名单”,根本上是两码事,尤其在本次这一新闻中,更不能混为一谈。往轻了说,这是对新闻事实没有厘清的轻浮结论,往重了说这是对不孝入“黑名单”与不履行法律判决造成个人信用缺失入“黑名单”二者的区别没有搞清楚,本质上是对信用的片面理解和解读,可以说对信用社会建设是有偏差的引导。
这不仅是一个看待新闻事实准确与否的问题,更是一个区分不孝与失信应该怎样承担责任,警示社会厘清法律与道德的差异,进而有效促进两者的建设与重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