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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检察院起诉一起周某某等3人 被追加认定恶势力犯罪案件

【返回上一页】 来源:信用知识全民学习网发布时间:2020-06-08

2020年4月,崇川区检察院在追加认定恶势力犯罪后,以敲诈勒索罪对涉案的周某某等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

经查明: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周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南通市崇川区成立江苏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采用威胁、恐吓的方法,强行向他人索取财物。在一年多时间内,以周某某、李某某为首要分子,丛某某、宋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对众多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10起,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8万余元,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鉴于该案案件重大、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恶劣,崇川区院从以下三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破解取证难题,打准打实黑恶犯罪。本案于2019年6月案发,侦查机关破案时该司人员已解散,犯罪行为距今已有近5年,原始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书证等均已销毁,导致调查取证陷入困境。对此,该院认真梳理完善认定恶势力犯罪证据体系,发现在放贷过程中,周某某等人犯罪目的明确,层设圈套,以打“高条”、当扣本息、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等形式,通过威胁、胁迫的方式强占、变卖车辆,涉及车辆200余辆。在查证的10起敲诈勒索犯罪中,单笔数额均构成犯罪。二是逐级审核把关,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未认定为恶势力犯罪。该院成立专业办案组,安排2名员额检察官进行交叉阅卷审查,严格充分审查案件证据,发现该案存在恶势力犯罪行为。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组织、参与公检法三家会商,从该公司的组织特征、行为模式、经济实力、危害后果等方面具体分析,认为周某某等人完全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标准,得到市、区两级“三长”会议的认同,以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三是积极引导侦查,追加起诉遗漏事实。根据放款银行卡交易明细以及调取的某某公司车辆抵押信息等前期侦查证据显示,该犯罪集团的犯罪事实尚未完全查清,该院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转账记录、抵押借款合同等证据。根据补充侦查收集的新证据,依法补充移送起诉该恶势力集团实施非法获利15000元的敲诈勒索犯罪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