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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首例!罚!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返回上一页】 来源:信用知识全民学习网发布时间:2020-04-26

出租房屋未登记申报信息

被记入信用记录!

日前,南通开出首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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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启东市公安局民警在辖区开展群租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该市南阳镇一房屋出租人蒋某从今年1月起,将自己空余房屋出租给吴某、陈某等流动人员居住,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且未主动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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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的《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蒋某的行为除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二百元罚款外,还将计入个人信用记录。

日前,蒋某的被处罚信息被正式计入启东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启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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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南通全市正全力开展群租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公安机关牵头整改电气线路过负荷、使用大量可燃、有毒材料进行分隔等安全隐患1628处,办理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案件478起,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疫情防控期间通过严格管控,规范管理,核销群租房户344户、核销租住人员8000余人。

启东市这起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罚款同时记入个人信用的案例,尚属首例。

新闻链接

2020年1月1日起,《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明确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未按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截至2月26日,全市公安机关共依法对82名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出租房屋业主予以行政处罚。

 

01

2月14日,如东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辖区一房屋出租户戴某未按照规定对其租户谈某某登记、申报身份信息,民警对戴某某进行了当场处罚。

02

日前,海门市公安局三星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村民陆某某将房屋出租后,未按规定登记、申报承租人信息,而承租人来自疫情高危地区。

03

2月17日,市公安局边防支队吕四港派出所根据辖区出租房屋业主江先生申报的承租人信息,发现租客柏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去年10月被连云港警方上网追逃,迅速将其抓获归案,及时消除了治安隐患。

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出台的《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也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主动申报登记的责任,即出租人应当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告知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的,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承租人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留宿他人居住超过7天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警方提醒

出租房屋如实登记、申报承租人信息,是出租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是保护自身安全的一道屏障。出租人可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社区,或直接联系社区民警申报,也可通过南通公安微警务进行网上申报。

其实

房东自主和承租人申报程序并不难!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登记办法

赶紧记下来吧~

出租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登记:

一、网上自助申报

1.微信关注“南通公安”微信号

 

 

 

 

2. 在菜单栏点击“微服务”

3. 选择“户政服务”

4. 选择“出租报备”

5. 阅读须知后,点击“前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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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报备页面,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点击“提交”

二、线下申报途径:

①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直接联系社区民警进行申报

②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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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和大家普及下

哪些人员需要申报登记

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九条 房屋出租人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7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并告知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流动人口解除或终止租赁关系,应当自收回房屋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备案。

信息来源:南通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