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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法院2019二季度自然人黑名单

【返回上一页】 来源:信用知识全民学习网发布时间:2019-10-16

注:根据信用修复情况,公示名单可能会出现相应变化。

序号

自然人姓名

个人身份证号

认定单位

认定文号

认定依据

违法失信行为事实

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决定的主要内容

确认严重失信时间

公示截止时间

信息源头部门全称

提供单位全称

提供日期

1

钱锦权

32062*******22652

如东法院

(2018)苏0623民初4900号

法院判决书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钱锦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代偿款115487.68元。

2019/4/1

2024/4/1

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19/7/1

2

邵卫林

32062*******28631

如东法院

(2018)苏0623民初4813号

法院判决书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新沂市万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宏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61995.87元。
二、被告邵卫林对被告新沂市万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019/4/3

2024/4/3

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19/7/1

3

王红刚

32062*******80031

如东法院

(2018)苏0623民初1793号

法院判决书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被告王红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倪敬新货款1479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9/4/3

2021/4/3

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19/7/1

4

陈炳玉

32062*******5078X

如东法院

(2017)苏0623民初6088号

法院判决书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陈炳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建华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0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陈炳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建华支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20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
三、被告陈洁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9/4/4

2024/4/4

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19/7/1

5

陈洁

32062*******20782

如东法院

(2017)苏0623民初6088号

法院判决书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陈炳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建华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0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陈炳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建华支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20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
三、被告陈洁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9/4/4

2024/4/4

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19/7/1

6

陈一明

32062*******56057

如东法院

(2018)苏0623民初3549号

法院调解书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陈一明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垫付款110000元,于2018年8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余款于2019年2月28日前还清。
二、如果被告陈一明有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2019/4/4

2024/4/4

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19/7/1

7

赵徐冬

32062*******72637

如东法院

(2018)苏0623民初5297号

法院调解书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赵徐冬偿还原告吴小冬借款本息736万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偿还100万元,其余636万元从2019年3月开始每月月底前偿还63.6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
二、如被告赵徐冬有一期不能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吴小冬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含未到期部分)及违约金5万元一并申请执行。
三、被告赵惠、冯霄骏、徐善琪、徐湛对被告赵徐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4/4

2024/4/4

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19/7/1

8

冯霄骏

32062*******12611

如东法院

(2018)苏0623民初5297号

法院调解书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赵徐冬偿还原告吴小冬借款本息736万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偿还100万元,其余636万元从2019年3月开始每月月底前偿还63.6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
二、如被告赵徐冬有一期不能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吴小冬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含未到期部分)及违约金5万元一并申请执行。
三、被告赵惠、冯霄骏、徐善琪、徐湛对被告赵徐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4/4

2024/4/4

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19/7/1

9

赵惠

32062*******62626

如东法院

(2018)苏0623民初5297号

法院调解书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赵徐冬偿还原告吴小冬借款本息736万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偿还100万元,其余636万元从2019年3月开始每月月底前偿还63.6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
二、如被告赵徐冬有一期不能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吴小冬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含未到期部分)及违约金5万元一并申请执行。
三、被告赵惠、冯霄骏、徐善琪、徐湛对被告赵徐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4/4

2024/4/4

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19/7/1

10

徐善琪

32062*******62611

如东法院

(2018)苏0623民初5297号

法院调解书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赵徐冬偿还原告吴小冬借款本息736万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偿还100万元,其余636万元从2019年3月开始每月月底前偿还63.6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
二、如被告赵徐冬有一期不能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吴小冬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含未到期部分)及违约金5万元一并申请执行。
三、被告赵惠、冯霄骏、徐善琪、徐湛对被告赵徐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4/4

2024/4/4

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19/7/1

11

徐湛

32048*******51101

如东法院

(2018)苏0623民初5297号

法院调解书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赵徐冬偿还原告吴小冬借款本息736万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偿还100万元,其余636万元从2019年3月开始每月月底前偿还63.6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
二、如被告赵徐冬有一期不能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吴小冬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含未到期部分)及违约金5万元一并申请执行。
三、被告赵惠、冯霄骏、徐善琪、徐湛对被告赵徐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4/4

2024/4/4

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19/7/1

12

姚伟伟

32062*******02215

如东法院

(2018)苏0623民初3716号

法院调解书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姚伟伟偿还原告杭小建借款本金计100000元,分别于2018年10月15日前偿还10000元,2019年2月4日前偿还60000元,2020年1月31日前偿还30000元;
二、被告姚伟伟于2019年2月4日前给付原告杭小建代理费损失3529元;
三、若被告姚伟伟未能按约足额履行,则被告姚伟伟还需给付原告杭小建利息损失(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原告杭小建可就被告姚伟伟未履行数额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9/4/8

2024/4/8

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19/7/1

13

许小飞

43061*******72526

如东法院

(2018)苏0623民初1704号

法院判决书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费国华、许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借款本金74063.49元。
二、被告费国华、许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借款利息(含罚息)5532.29元(计算至2018年2月9日);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以本判决第一项实际未返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上浮30%即11.7‰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被告费国华、许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律师费5283元。
四、被告陈淑瑞对被告费国华、许小飞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4/12

2024/4/12

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19/7/1

14

费国华

32062*******04853

如东法院

(2018)苏0623民初1704号

法院判决书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费国华、许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借款本金74063.49元。
二、被告费国华、许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借款利息(含罚息)5532.29元(计算至2018年2月9日);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以本判决第一项实际未返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上浮30%即11.7‰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被告费国华、许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律师费5283元。
四、被告陈淑瑞对被告费国华、许小飞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4/12

2024/4/12

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19/7/1

15

陈淑瑞

41282*******07648

如东法院

(2018)苏0623民初1704号

法院判决书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费国华、许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借款本金74063.49元。
二、被告费国华、许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借款利息(含罚息)5532.29元(计算至2018年2月9日);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以本判决第一项实际未返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上浮30%即11.7‰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被告费国华、许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律师费5283元。
四、被告陈淑瑞对被告费国华、许小飞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4/12

2024/4/12

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19/7/1

16

张俊德

35060*******00031

如东法院

(2016)苏0623民初6038号

法院判决书

其他规避执行

一、被告张俊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策借款本金84500元并以本金84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违约金40671元,合计125171元。

2019/4/14

2021/4/14

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19/7/1

17

吴国圣

32062*******1547X

如东法院

(2018)苏0623民初5418号

法院判决书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吴国圣、吴海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借款本金131523.71元。
二、被告吴国圣、吴海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利息(含罚息)9662.89元(计算至2018年10月12日),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58‰上浮30%继续计算。

2019/4/15

2024/4/15

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19/7/1

18

吴海涛

32068*******45770

如东法院

(2018)苏0623民初5418号

法院判决书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吴国圣、吴海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借款本金131523.71元。
二、被告吴国圣、吴海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利息(含罚息)9662.89元(计算至2018年10月12日),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58‰上浮30%继续计算。

2019/4/15

2024/4/15

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19/7/1

19

孙德红

32062*******33521

如东法院

(2017)苏0623民初4250号

法院调解书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原告孙德红与被告杨福明离婚。
二、夫妻原居住的位于如东县马塘镇徐庄村四组27号五间地上构筑物归被告杨福明所有;家庭原承包的责任田双方各半经营。
三、夫妻双方各自亲戚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各自负责收回、偿还。
四、原告孙德红给付被告杨福明人民币15000元用于现居住平房维修,于2017年12月30日前履行5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履行10000元。

2019/4/19

2024/4/19

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19/7/1

20

王艳飞

32062*******81917

如东法院

(2018)苏0623民初5831号

法院判决书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被告王艳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先培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2019/5/21

2021/5/16

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19/7/1

21

陆红玉

32072*******04864

如东法院

(2018)苏0623民初2573号

法院判决书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孙加林、陆红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吴贞建价款人民币136200元。

2019/5/24

2024/5/24

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19/7/1

22

孙加林

32072*******73816

如东法院

(2018)苏0623民初2573号

法院判决书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孙加林、陆红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吴贞建价款人民币136200元。

2019/5/24

2024/5/24

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19/7/1

23

冯卫国

32062*******53396

如东法院

(2018)苏0623民初2728号

法院判决书

其他规避执行

一、被告冯卫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阚友宝型号为QTZ63(FS5013)塔式起重机一台;
二、被告冯卫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阚友宝租金571000元(租金计算至2018年5月8日,2018年5月9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租金仍按年租金68000元的标准计算)。

2019/6/15

2021/6/15

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19/7/1

24

顾永刚

32062*******10030

如东法院

(2018)苏0623民初2987号

法院判决书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被告如东奇侠火山石烫鱼馆(经营者顾永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东田华水产经营部鱼款350400元。

2019/6/17

2021/6/16

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19/7/1

25

陈纬纬

32062*******96645

如东法院

(2017)苏0623民初5868号

法院判决书

其他规避执行

一、被告陈纬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兆荣货款人民币6700元;
二、被告陈纬纬支付原告李兆荣上述货款的利息损失,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即年息5.6%计算。

2019/6/21

2021/6/19

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19/7/1

26

张勇

32062*******16637

如东法院

(2018)苏0623民初3269号

法院调解书

其他规避执行

一、被告张勇归还原告朱有坤借款25000元,于2018年8月起,每月10日前归还本金1000元,直至还清时止,并同时给付相应利息损失,期间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标准按年息12%计算;
二、如果被告张勇不能按照上述期间及时履行,则原告朱有坤可就未给付的货款及利息提前一并申请执行。

2019/6/26

2021/6/26

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19/7/1

信息来源:如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