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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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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自然人黑名单

【返回上一页】 来源:如皋市发改委发布时间:2019-07-22

注:根据信用修复情况,公示名单可能会出现相应变化。

序号 认定单位 认定文号 自然人姓名 个人身份证号 主要失信事实 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决定的主要内容 确认严重失信时间
年月日
公示截止时间
年月日
1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6)苏0682民初12231号民事判决书 陈文达 32062********40417 294000元 一、被告陈文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刘陆平欠款294000元。
二、被告陈文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刘陆平逾期利息(以294000元为本金,自原告起诉之日2016年1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刘陆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0元,由被告陈文达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并向原告支付)。
2019年6月2日 2024年6月2日
2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7)苏0682民初7653号民事调解书 徐拥军 32068********75795 13907元 徐拥军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曹春娟借款本金11000元和违约金800元,合计11800元。徐拥军如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另须支付曹春娟违约金2000元,曹春娟可就11800元中未履行的部分和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曹春娟负担。 2019年6月2日 2024年6月2日
3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6)苏民再231号民事判决书 张建军 32102********80617 951017.54元及利息 一、双方确认张建军应返还汤臣公司本金102101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二、张建军自2018年8月份开始分期履行,2018年8月10日前还50000元、8月30日还20000元,9月至12月每月20000元。自2019年开始,还款方式为每月20000元,另在每年1月份、7月份再还50000元,全年合计340000元。直至本金还款结束,即还款原则为先本后息。张建军被扣押的欧米茄手表一只,在其2018年8月10日还款后,退还给张建军。三、在本金结束的基础上双方再根据生效判决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仍按协议第二条的方式还款。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时还款,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恢复执行。 2019年6月2日 2024年6月2日
4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5)皋石民初字第0532号判决书 顾建兵 32062********44830 24000元及利息 一、被告顾建兵偿还原告朱承伯借款7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驳回原告朱承伯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顾建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朱承伯承担120元,被告顾建兵承担880元。
2019年6月2日 2024年6月2日
5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3)皋白民初字第0628号民事判决书 濮存美 32062********60996 124245元 原告吴光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605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8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11360元,误工费1667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残疾赔偿金143167.2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2810元,合计247308.40元,由被告濮存美赔偿原告吴光成123654.2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告吴光成的其他损失123654.20元自负。 2019年6月2日 2024年6月2日
6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7)苏0682民初13103号民事判决书 高芝燕 32068********47147 1864230元 被告高芝燕偿还原告陈科慧欠款人民币一百八十四万元,自2017年9月5日起,至欠款一百八十四万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承担利息,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履行。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60元,诉讼保全费2870元,由被告高芝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向本院缴纳。
2019年6月2日 2024年6月2日
7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8)苏0682民初3408号民事调解书 许继红 32062********23106 22911元 一、许继红自愿给付韩绍占劳务工资22942元,分期履行如下: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11471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11471元。以上款项直接汇至韩绍占的银行卡(户名:韩绍占,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昆山石浦千灯镇支行,卡号:62×××99)。二、若许继红未能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如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自愿另行给付韩绍占违约金2500元。韩绍占有权就22942元中许继红未给付部分及违约金250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元,由许继红负担(此款韩绍占已先行垫付,由许继红于2018年12月30日前与第二笔履行款一并给付原告)。 2019年6月2日 2024年6月2日
8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6)苏0682民初3117号民事调解书 冒瑞明 32062********01877 617000元 、被告冒瑞明偿还原告史孝庆欠款597000元,分期给付:2017年1月28日前、2018年2月16日前各15万元,2019年2月5日前297000元。二、被告冒瑞明如任意一期不能按上述期限履行,则需承担2万元违约金,且原告有权就597000元全部欠款中未履行的部分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4885元,由被告冒瑞明负担(原告史孝庆已垫付,被告冒瑞明于最后一笔义务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2019年6月2日 2024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