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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发布消费者维权八大典型案例,涉案总额2600多万元

【返回上一页】 来源:南通日报发布时间:2016-03-16

3月14日,南通中院向社会发布8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2015年,南通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消费者维权案件361件,涉案标的总额达2600多万元。
 

法院加大了对商家哪些行为的制裁力度;同时,又对哪些消费者的维权行为不予支持?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来分析一下:
 

01销售不合格烟花致人受伤
 

案情
 

2012年2月6日,原告史某至被告陈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购买了2200元烟花爆竹,其中包含价格为800元的“喜旺旺”四套餐组合烟花。该烟花批发自被告某花炮贸易公司,由被告浏阳市某花炮厂生产。当天20时左右,史某在公司院内燃放烟花时右眼被炸伤,送医救治后遗有右眼球缺失,评定为人损七级伤残。史某将销售者陈某、批发商某花炮贸易公司、生产者浏阳市某花炮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计59万余元。
 

法院判决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喜旺旺”四套餐组合烟花的外包装上标明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见产品合格证,但生产日期处仅有“20年 月 日”,并无具体日期,应推定为不合格产品。浏阳市某花炮厂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烟花系合格产品,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史某燃放烟花时未尽注意义务,其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因商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者可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请求赔偿。商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史某仅要求陈某作为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陈某赔偿322989.13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02开发商出售已抵押房屋未告知
 

案情
 

2013年12月4日,陆某父女与海门中盛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其开发的海门国际商务花园房屋一套,总金额1469352元;买受人另租储藏室一间,一次性支付使用权租赁费62000元,使用年限同房屋使用年限,陆某父女当天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合同约定2014年3月31日前交房,交房后180日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及备案备案。
 

2014年1月,陆某父女办理了案涉房屋的交房验收手续,同时缴纳物业费及其他配套费用。同年12月,陆某父女以中盛公司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案涉房屋已经抵押给他人为由,要求撤销与中盛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中盛公司支付赔偿款。
 

海门法院查明,中盛房产公司于2011年5月11日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证,先后多次向银行办理抵押登记,2013年12月13日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抵押期限2013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11日止,2014年10月29日注销抵押登记。
 

法院判决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案涉房屋就已经存在抵押,构成商品房欺诈销售。海门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酌情确定中盛房产公司50万元。中盛房产公司提起上诉,南通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4S店收了综合服务费未提供服务
 

案情
 

2015年9月,原告王某在某4S店购买价值13万余元家用轿车一辆,合同约定车辆出库综合服务费1500元,销售人员称该费用系4S店为车辆检测及提供各项车辆手续代办业务。但原告的车辆上牌、购置税缴纳等各项车辆手续均系自行办理,且提车时,4S店仅将车辆进行了简单冲洗。王某以4S店收取1500元综合服务费无依据诉至崇川法院,请求返还。
 

法院判决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购车合同虽然约定了车辆综合服务费1500元,但4S店并未提供相应服务,收取该费用并无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经调解,4S店退还了王某综合服务费,王某撤诉。
 

04商家虚假宣传应返还货款并承担赔偿
 

案情
 

2014年6月1日,原告郑某在淘宝网向被告某纺织公司购买记忆枕一个,付款89元。被告在销售网站描述该枕头具有“保健护颈枕颈椎枕、治疗颈椎病”等功能。郑某认为被告虚假宣传,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货款并赔偿。
 

法院判决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被告不是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销售的枕头为家庭普通用枕,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治疗颈椎病的功效,被告在其销售网站上宣传该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属于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具有误导作用,构成欺诈。崇川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货款89元并赔偿郑某5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05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协助办理产权证书
 

案情
 

原告徐某、高某与被告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总价632418元。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承担总房款2%的违约金。后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徐某、高某按实际测绘面积交付购房款632291元,由于某房产公司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导致原告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未能办理所购商品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徐某、高某诉至如东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原告无法如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作出一审判决,某房产公司赔偿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2645.82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06电商销售假冒商品
 

案情
 

2013年5月11日,原告施某在淘宝网向被告於某经营的格格拉服饰购买了6件法国鳄鱼新款情侣装短袖T恤,单价258元,施某实付款1548元。该笔交易的“交易快照”显示被告於某在成交当时对该款T恤的描述为:即日起本店鳄鱼T恤全部由香港法国鳄鱼专卖店,质量保证,如不满意可马上退货……全部货物真实香港代购回来,由各大商场和专卖店还有官网购得……
 

施某收到衣服后认为系假冒伪劣商品,遂要求於某退款,并予以赔偿。同年5月30日,於某退还货款1548元。后於某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施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1548元。
 

法院判决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被告於某所售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损害了施某的合法权益,施某有权撤销合同。因被告於某存在欺诈行为,依法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遂判决被告於某赔偿原告施某1548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07开发商交付房屋不符合特别约定且未尽告知义务
 

案情
 

2014年2月,张某夫妇与启东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启东市汇龙镇某楼盘商品房一套,总价630000元。该合同附件一为房屋平面图并加盖房产公司合同专用章。当日,张某夫妇一次性支付房款630000元。2015年6月,开发商向张某夫妇交付房屋,该房屋内部左右布局与合同约定完全相反,张某夫妇以交付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购买房屋为期房,开发商的房型宣传图及合同附件房型图的内部左右布局均与实际交付房屋相反,合同签订时,开发商提供参观的样板房与实际交付房屋不同。在诉讼过程中,张某夫妇放弃对违约金部分的主张。
 

法院判决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夫妇对于房屋内部左右布局明确约定并作为特定的合同目的,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法律尊重和保护个体通过自身价值判断自由选择合适房屋的合法权利。由于房产公司并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布局的房屋且无法调换,致使张某夫妇购买符合购房合同约定房屋的目的落空,张某夫妇解除合同理由正当。南通中院遂作出二审判决,确认双方合同解除,开发商返还购房款630000元。
 

08食品标识瑕疵,不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
 

案情
 

2015年4月,原告唐某先后数次在被告某超市购买“含羞草”纸皮山核桃92袋,总价款2455.40元。后唐某认为该纸皮山核桃内包装实物为“美国山核桃”,“美国山核桃”可以称为“碧根果”但不能称为“山核桃”。某超市所销售的产品包装上注明纸皮山核桃,且其配料表上为“核桃”或“山核桃”,与袋内实物不符,属于欺诈。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诉请某超市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法院判决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购买的纸皮山核桃预包装食品,在包装袋上显示其品名为“纸皮山核桃”,在配料一栏中显示为“核桃”或者“山核桃”与白砂糖、食用盐等。因植物学上中国山核桃和美国山核桃同属核桃科山核桃属,两者均可称为山核桃、核桃。虽然《坚果与籽类食品术语》行业标准对山核桃和美国山核桃进行了区分,但亦难认定案涉食品与包装内容说明不符,现有证据足以确认超市销售的纸皮山核桃标识并无不当之处,遂一审判决驳回唐某诉讼请求。唐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文/南通日报全媒体记者任溢斌  通讯员谷昔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