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认定单位 | 认定文号 | 自然人姓名 | 个人身份证号 | 主要失信事实 | 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决定的主要内容 | 确认严重失信时间 年月日 |
公示截止时间 年月日 |
1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2017)苏06民终4649号民事判决书 | 杨林 | 32062********12635 | 309957.12元 | 杨林、徐怀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吴金梅、吴美云、陈回英赔偿款309957.12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018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2017)苏06民终4649号民事判决书 | 徐怀南 | 32062********72635 | 309957.12元 | 杨林、徐怀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吴金梅、吴美云、陈回英赔偿款309957.12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018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3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2018)苏0682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 | 范从胜 | 32062********18451 | 143127元 | 被告范从胜偿还原告王浩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28050元,合计1380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被告范从胜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018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4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2018)苏0682民初5177号民事判决书 | 许世红 | 32062********72952 | 145000元及利息 | 一、被告许世红、张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成平借款9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许世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成平借款5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
2018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