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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发改委自然人黑名单

【返回上一页】 来源:信用南通发布时间:2019-03-11
序号 认定单位 认定文号 自然人姓名 个人身份证号 主要失信事实 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决定的主要内容 确认严重失信时间
年月日
公示截止时间
年月日
1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7)苏06民终4649号民事判决书 杨林 32062********12635 309957.12元 杨林、徐怀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吴金梅、吴美云、陈回英赔偿款309957.12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8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7)苏06民终4649号民事判决书 徐怀南 32062********72635 309957.12元 杨林、徐怀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吴金梅、吴美云、陈回英赔偿款309957.12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8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3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8)苏0682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 范从胜 32062********18451 143127元 被告范从胜偿还原告王浩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28050元,合计1380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被告范从胜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8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4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8)苏0682民初5177号民事判决书 许世红 32062********72952 145000元及利息 一、被告许世红、张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成平借款9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许世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成平借款5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2018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注:根据信用修复情况,公示名单可能会出现相应变化。
信息来源:如皋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