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认定单位 | 认定文号 | 自然人姓名 | 个人身份证号 | 主要失信事实 | 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决定的主要内容 | 确认严重失信时间 年月日 |
公示截止时间 年月日 |
1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2012)皋民初字第2219号民事判决书 | 杨新秀 | 32062********64516 | 24260元 | 被告杨新秀郁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伯锡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0元。如被告杨新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018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2011)皋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 | 赵德 | 32062********24073 | 175000元及延迟履行利息 | 被告赵德、石来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郭明建借款1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018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3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2011)皋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 | 石来凤 | 32062********04087 | 175000元及延迟履行利息 | 被告赵德、石来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郭明建借款1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018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4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2012)皋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书 | 陆小茹 | 32070********13563 | 290205元 | 被告陆小茹、郭荣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郭明建借款29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018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5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2012)皋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书 | 郭荣平 | 32062********74097 | 290205元 | 被告陆小茹、郭荣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郭明建借款29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018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