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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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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人民法院自然人黑名单

【返回上一页】 来源:信用南通发布时间:2019-01-31
序号 认定单位 认定文号 自然人姓名 个人身份证号 主要失信事实 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决定的主要内容 确认严重失信时间
年月日
公示截止时间
年月日
1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2)皋民初字第2219号民事判决书 杨新秀 32062********64516 24260元 被告杨新秀郁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伯锡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0元。如被告杨新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8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1)皋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 赵德 32062********24073 175000元及延迟履行利息 被告赵德、石来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郭明建借款1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8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3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1)皋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 石来凤 32062********04087 175000元及延迟履行利息 被告赵德、石来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郭明建借款1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8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4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2)皋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书 陆小茹 32070********13563 290205元 被告陆小茹、郭荣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郭明建借款29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8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5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2)皋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书 郭荣平 32062********74097 290205元 被告陆小茹、郭荣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郭明建借款29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8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注:根据信用修复情况,公示名单可能会出现相应变化。
信息来源:如皋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