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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自然人失信黑名单

【返回上一页】 来源:信用中国 江苏南通发布时间:2018-10-29
序号 认定单位 认定文号 自然人姓名 个人身份证号 主要失信事实 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决定的主要内容 确认严重失信时间
年月日
公示截止时间
年月日
1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5)皋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 万久全 32062********44996 537050.90元 一、被告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宋汝凡工程欠款439612元。
二、被告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宋汝凡利息,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按本金100000元计算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按本金414881元计算利息,自2015年1月30日起按本金439612元计算利息,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万久全对上述第一、二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8月15日 2023年8月15日
2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7)苏0682民初4271号民事判决书 黄新元 32062********54991 1067756元 黄新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宏俊、黄玲因亲属XX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067756元。 2018年8月15日 2023年8月15日
3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7)苏0682民初7353号民事调解书 宗序军 32062********53432 19万元及利息 被告宗序军、宗静偿还原告徐文君借款本金19万元,分期履行,自2017年11月1日起,于每月10日前给付借款本金1万元及以未偿还本金总额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的当月利息,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 2018年8月15日 2023年8月15日
4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7)苏0682民初7353号民事调解书 宗静 32068********08962 19万元及利息 被告宗序军、宗静偿还原告徐文君借款本金19万元,分期履行,自2017年11月1日起,于每月10日前给付借款本金1万元及以未偿还本金总额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的当月利息,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 2018年8月15日 2023年8月15日
5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7)苏06民终2925号 陈银书 32062********42293 136008.42元 陈银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皋市联鑫建筑工程设备出租服务部租金134513.4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495元,由上诉人陈银书负担。 2018年8月15日 2023年8月15日
 
信息来源:如皋市人民法院
注:根据信用修复情况,公示名单可能会出现相应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