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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法院自然人失信黑名单

【返回上一页】 来源:南通信用网发布时间:2018-07-25
序号 认定单位 认定文号 自然人姓名 个人身份证号 主要失信事实 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决定的主要内容 确认严重失信时间年 月 日 公示截止时间年 月 日 备注
1 如东法院 (2018)苏0623执317号 田朋朋 32062**********49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田朋朋、陈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借款本金81575.44元。
二、被告田朋朋、陈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利息5844.32元、滞纳金2366.55元(计算至2016年10月10日)。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田朋朋、陈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卡取现本金200元、利息34.08元、取现手续费2元、滞纳金12.51元(计算至2016年10月10日)。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2018-04-01    
2 如东法院 (2018)苏0623执919号 周冬健 32062**********236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二、被告如东县启秀绗缝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牛朝荣货款25600元。
三、被告如东县启秀绗缝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牛朝荣违约金5000元。
2018-05-28 2020-05-27 (如东县启秀绗缝机械厂经营者)
3 如东法院 (2018)苏0623执1564号 吴增云 32062**********38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吴增云赔偿原告沈元英本起交通事故中已造成的超过交强险限额范围的医疗费损失人民币93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2018-06-13    
4 如东法院 (2018)苏0623执1444号 张灿群 32062**********63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张灿群赔偿原告李晓猛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597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2018-05-26    
5 如东法院 (2018)苏0623执1432号 金海东 32062**********01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金海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远剑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0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 2018-06-21    
信息来源:如东法院
注:根据信用修复情况,公示名单可能会出现相应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