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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人民法院自然人严重失信黑名单

【返回上一页】 来源:南通信用网发布时间:2018-07-24
序号 认定单位 认定文号 自然人姓名 个人身份证号 主要失信事实 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决定的主要内容 确认严重失信时间年 月 日 公示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1 启东市人民法院 (2016)苏0681民初182号 施李红 32062**********41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被告施海兵、赵艳梅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归还原告启东市银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借款本金300000元、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2018-06-11 2020-06-07
2 启东市人民法院 (2016)苏0681民初182号 施海兵 32062**********419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被告施海兵、赵艳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归还原告启东市银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
并支付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按借款本金300000元、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2018-06-11 2020-06-07
3 启东市人民法院 (2016)苏0681民初182号 赵艳梅 32062**********62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被告施海兵、赵艳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启东市
银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
并支付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按借款本金300000元、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2018-06-11 2020-06-07
4 启东市人民法院 (2017)苏0681民初2193号 施海燕 32062**********269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被告启东市御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支付利息175047.70元(算至2017年2月21日),
并支付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借款本金6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19%计算的利息
2018-06-05 2020-06-05
5 启东市人民法院 (2017)苏0681民初2193号 顾忠飞 32062**********25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被告启东市御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应于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
归还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支付利息175047.70元(算至2017年2月21日),
并支付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
以借款本金6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19%计算的利息
2018-06-05 2020-06-05
6 启东市人民法院 (2017)苏0681民初2516号 陈俞航 32068**********01X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被告陈俞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汤沈兵支付借款60000元及利息
2018-05-02 2020-05-02
7 启东市人民法院 (2017)苏0681民初2515号 陈俞航 32068**********01X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被告陈俞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浦勤健支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
2018-05-02 2020-05-02
信息来源:启东市人民法院 
注:根据信用修复情况,公示名单可能会出现相应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