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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自然人失信黑名单

【返回上一页】 来源:南通信用网发布时间:2018-05-02
如东县自然人失信黑名单
 
序号 认定单位 认定文号 自然人姓名 个人身份证号 主要失信事实 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决定的主要内容 确认严重失信时间年 月 日 公示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1 如东法院 (2017)苏0623执1643号 金海东 3206231********01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金海东共计支付原告李捷猪饲料款及利息损失等计人民币200000元,于2017年8月17日前给付100000元,余款100000元于2018年2月10日前履行。
二、若被告金海东有任一期不能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原告李捷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含未到期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8-03-29 2023/3/29
2 如东法院 (2018)苏0623执692号 周亚楠 3206231********62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周亚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顾欣转让费人民币55000元,并给付相应的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9%、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二、顾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周亚楠损失人民币9666元。
2018-03-17 2023/3/17
3 如东法院 (2018)苏0623执313号 李亚根 3206231********93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周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付爱兵借款本金250000元。
二、被告李亚根对被告周斌上述履行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8-01-29 2023/1/29
4 如东法院 (2018)苏0623执313号 周斌 3206231********77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周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付爱兵借款本金250000元。
二、被告李亚根对被告周斌上述履行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8-01-29 2023/1/29
5 如东法院 (2018)苏0623执733号 桑之山 3206231********65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桑之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水从权借款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8-02-26 2023/2/26
 
 
信息来源:如东县信用办
注:根据信用修复情况,公示名单可能会出现相应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