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认定单位 | 认定文号 | 社会法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姓名 | 主要失信事实 | 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决定的主要内容 | 确认严重失信时间年 月 日 | 公示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
信息提供部门全称 | 提供日期 |
1 | 如东法院 | (2018)苏0623执735号 | 如东神奇针织有限公司 | 9132062******3049Y | 78339****** | 如东县曹埠镇冯桥村十组4号 | 仲莉 | 仲莉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如东神奇针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时云霞工资款40000元,于2018年2月14日前给付10000元,余款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若被告如东神奇针织有限公司不能在2018年2月14日前给付10000元,原告时云霞即可就40000元一并申请执行 | 2018-03-20 | 2025/3/20 | 如东人民法院 | 2018.4.10 |
2 | 如东法院 | (2018)苏0623执487号 | 南通护佑手套有限公司 | 9132062******6H398 | MA1MD****** | 如东县曹埠上漫社区 | 吴明英 | 吴明英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南通护佑手套有限公司若在2017年12月30日之前将资产转让,在收到资产转让款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杨新兵货款67000元。 二、被告南通护佑手套有限公司如不能在2017年12月30日前资产转让成交,也须在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杨新兵货款67000元。 三、双方其他再无纠葛 | 2018-03-17 | 2025/3/17 | 如东人民法院 | 2018.4.10 |
3 | 如东法院 | (2018)苏0623执878号 | 江苏盛邦化工有限公司 | 9132062******1827E | 13867****** | 如东县沿海经济开发区黄海四路南侧 | 徐良生 | 徐良生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江苏盛邦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前归还原告刘克梅借款本金100万元。 二、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被告江苏盛邦化工有限公司实际归还原告刘克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实际未归还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已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结息,按照月利率1%计算,由被告江苏盛邦化工有限公司于每月的23日前给付原告刘克梅(如实际归还借款本金的当月,与上月的23日之间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据实计算)。三、如被告江苏盛邦化工有限公司有一期未能按照上述第一、二款的约定如期给付借款本金或利息,则原告刘克梅有权就剩余未归还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已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 2018-03-13 | 2025/3/13 | 如东人民法院 | 2018.4.10 |
4 | 如东法院 | (2018)苏0623执31号 | 南通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07109352-3 | 如东县经济开发区湘江路118号 | 袁明 | 袁明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解除原告如东县太极化纤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间的租赁关系。二、被告南通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如东县太极化纤纺织器材有限公司租金263750元。(另自2017年6月2日始至被告搬离期间的租金、使用费,被告南通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按135000元/年的标准向原告如东县太极化纤纺织器材有限公司支付) | 2018-01-14 | 2025/1/14 | 如东人民法院 | 2018.4.10 | |
5 | 如东法院 | (2018)苏0623执121号 | 南通恒申食品有限公司 | 05346947-8 | 如东县双甸镇双南居委会人民路7号 | 邢乐平 | 邢乐平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南通恒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向阳运输费用16230元。 | 2018-01-14 | 2025/1/14 | 如东人民法院 | 2018.4.10 | |
6 | 如东法院 | (2018)苏0623执901号 | 江苏鸿燊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 91320623760541053N | 76054105-3 | 如东县马塘镇马西村二十组 | 黄勇军 | 黄勇军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江苏鸿燊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民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二、被告江苏鸿燊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民支行利息6930.00元(计算至2017年11月7日),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93%计算。如不能按期履行,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93%上浮50%继续计算。三、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民支行有权就被告江苏鸿燊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位于马塘镇马西村二十组,面积为11322.75平方米)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黄勇军、高爱群对被告江苏鸿燊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18-03-13 | 2025/3/13 | 如东人民法院 | 2018.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