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认定单位 | 认定文号 | 自然人姓名 | 个人身份证号 | 主要失信事实 | 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决定的主要内容 | 确认严重失信时间年 月 日 | 公示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
1 | 如东法院 | (2017)苏0623执1900号 | 罗本付 | 3424231******38279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罗本付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10000元,支付利息10000元,合计520000元,于2017年8月底前支付200000元,2017年12月底前支付320000元。 | 2017/10/26 | 2024/10/26 |
2 | 如东法院 | (2017)苏0623执2195号 | 金飞 | 3206231******47496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金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923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1元,由被告金飞负担。 | 2017/11/15 | 2024/11/15 |
3 | 如东法院 | (2017)苏0623执1679号 | 陈峰 | 3206231******3145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告与被告陈峰离婚。二、被告陈峰返还原告垫付债务款人民币130000元。三、被告陈峰支付原告垫付款利息人民币11570元。上列二、三两项判决,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 2017/12/11 | 2024/12/11 |
4 | 如东法院 | (2017)苏0623执1302号 | 朱锦明 | 3206241******94119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朱锦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标准按照年息24%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合计1045元,由被告朱锦明负担。 | 2017/12/18 | 2024/12/18 |
5 | 如东法院 | (2016)苏0623执2255号 | 戴国建 | 3206231******5453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戴国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30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履行完毕,若被告戴国建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可按35000元申请执行 | 2017/12/22 | 2024/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