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认定单位 | 认定文号 | 社会法人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姓名 | 主要失信事实 | 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决定的主要内容 | 确认严重失信时间年 月 日 | 公示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
信息提供部门全称 |
1 | 如东法院 | (2017)苏0623执1988号 | 南通豪霞纺织有限公司 | 33*****4-4 | 南通滨海园区黄海路8号 | 虞大勇 | 虞大勇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南通豪霞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东振雄织造有限公司货款738500元。二、被告南通豪霞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东振雄织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本金738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虞大勇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017/10/27 | 2024/10/27 | 如东县信用办 |
2 | 如东法院 | (2017)苏0623执1645号 | 南通企银投资有限公司 | 58*****8-0 | 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路44号9号楼 | 徐均 | 徐均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南通企银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娟借款本息773375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陈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017/12/13 | 2024/12/13 | 如东县信用办 |
3 | 如东法院 | (2017)苏0623执1421号 | 南通金羽发纺织有限公司 | 74*****8-8 | 如东县景安镇人民北路 | 张健 | 张健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南通金羽发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益琴借款本金4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017/12/20 | 2024/12/20 | 如东县信用办 |
4 | 如东法院 | (2017)苏0623执1134号 | 江苏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7*****9-1 | 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综合商务大厦 | 钱广森 | 钱广森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江苏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工资差额计人民币63433元。 | 2017/12/27 | 2024/12/27 | 如东县信用办 |
5 | 如东法院 | (2017)苏0623执1260号 | 江苏科瑞鑫海上风电工程有限公司 | 69*****1-5 | 如东县长沙镇港口配套工业园区 | 韩俊 | 韩俊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江苏科瑞鑫海上风电工程有限公司、杨雪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季丛桂借款1317320元。二、被告江苏科瑞鑫海上风电工程有限公司、杨雪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季丛桂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31732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三、驳回原告季丛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017/12/27 | 2024/12/27 | 如东县信用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