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用办〔2017〕25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信用服务机构
经营异常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信用办(经发局),各相关单位:
《南通市信用服务机构经营异常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抄送:省信用办
南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南通市信用服务机构经营异常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行业氛围,加强我市信用服务机构诚信建设,提高信用服务机构业务水平,根据《南通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和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办法(试行)》、《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合规从事信用评估、信用管理、信用培训及资格认证、信用保理、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商帐管理业务并每年正常开展以上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
第三条 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的是指管理松懈,业务水平差,信用产品质量差,信誉差,社会认可度低,存在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产生社会不良影响,通过本办法由南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办)确定并予以通报的信用服务机构。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服务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一)信用服务机构或其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不接受省、市信用办的监督管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和年审、不及时报送年报拒不整改的,长期不正常开展信用相关业务,无法取得联系一年及以上的;
(三)违背信用备案、年审、报送年报等行政管理中作出的信用承诺的;
(四)超范围开展业务拒不接受整改、情节严重的;
(五)以骗取、窃取、贿赂或其他非法方式采集信用信息,违法违规提供或者出售,故意或因过失泄露信用信息的;
(六)信用产品、数据披露、备案材料以及年报数据等弄虚作假,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违反工作规范、从业守则,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不能反映客观事实信用服务产品,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进行虚假广告或宣传,以回扣贿赂、恶意压低价格获取客户等恶性竞争行为,情节严重的;
(八)存在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信用服务机构从业的;
(九)一年内因信用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被投诉两次及以上且经查实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十)工商部门确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列入的。
市信用办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实际工作需要,适时修改应列入的行为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信用服务机构经营异常名单由市信用办进行认定,每年上半年底向社会发布,发布期限为一年。如遇特殊情况,市信用办可适时调整发布。
第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信用办提出复核申请,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确认信息有误的,予以撤销或纠正;确认信息无误的,由市信用办反馈意见。复核期间不影响结果公布。
第七条 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的信用服务机构经整改符合要求后,可以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的规定申请修复。
第八条 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的信用服务机构的退出机制。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后退出;二是经信用修复后退出;三是待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四是认定标准发生改变。
第九条 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的信用服务机构可以采取但不限于如下惩戒:联动各单位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停止接受其信用产品;行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增加检查抽查频次;增加信用产品质量的抽查频次;上报省信用办,撤销在省登记备案资格。
第十条 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的信用服务机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实施联动惩戒。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