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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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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的通知

【返回上一页】 来源:南通信用网发布时间:2017-12-28
 
苏信用办〔2016〕47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
数据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信用办:

       现将《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13日
 
 
 
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
信用修复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重塑社会法人信用,鼓励失信社会法人不断完善自身信用,依法履行社会诚信义务,规范省级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失信记录的信用修复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修复是指社会法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因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失信行为,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用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重建信用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失信记录是指被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记录的失信信息(包括失信“黑名单”信息)。信用修复根据信息报送渠道实施,对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失信记录,由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本系统相关部门实施信用修复工作;对省辖市信用办报送的失信记录,由省辖市信用办组织市级或县区有关部门实施信用修复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用修复机构是指依法对社会法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判决的司法机关。
第五条 信用修复申请是指存在失信记录的社会法人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停用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的请求。信用修复申请人包括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民非、社团等社会法人。
 
第二章 信用修复条件

第六条  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1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1年内有3次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二)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四)5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五)5年内同一类失信行为已修复1次的。 
(六)社会法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七)省、市、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修复程序

第八条 信用修复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由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平台1个月内出具的《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二)受理申请。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结合《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如果有第七条情形出现的,则不予受理。
(三)提出修复意见。决定受理的,由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整改情况及管理要求,提出修复意见。
(四)公示。同意信用修复的,信用修复机构在互联网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社会法人或自然人提出异议的,信用修复机构重新审定申请人失信行为及评估整改情况并提出修复意见。
(五)数据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信用修复机构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同时按照信用信息报送渠道逐级报送至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2)。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自收到《信用修复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处理。
第九条 失信信息修复期间,应在该信息上打上标识,不影响其公示与处理。
 
第四章 数据、资料管理

第十条 信用修复机构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将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有关工作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编号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建立信用修复台账,将《信用修复决定书》等材料编号存档备查。
 
第五章 责任监督

第十二条 相关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将作为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失信记录,录入到省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并列入黑名单,在诚信江苏网和相关公众媒体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市级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修复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3日发布实施。
 

附件1:
信用修复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E-mail  
失信事实及
处罚结论
 
整改情况 (可附页)
 
                        
信用承诺     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在省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中记录。
 
                    签字           (盖章)                   
备注  
备注:1、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时,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填写工商注册号。
 

 
附件2:
 
信用修复决定书
    编号:
部门(单位)名称 (信用修复机构)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E-mail   申请日期  
信用修复申请人信息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联系电话   经办人E-mail  
失信事实及
处罚结论
 
 
 
 
 
信用修复机构修复决定
整改审查情况  
 
 
修复决定 □同意信用修复,该记录停发  
□同意信用修复,该记录使用有效期缩短至:     年   月   日
□不同意信用修复  
 
                    日期:            单位盖章:
备注  
         
备注: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填写工商注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