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认定单位 | 认定文号 | 自然人姓名 | 个人身份证号 | 主要失信事实 | 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决定的主要内容 | 确认严重失信时间年 月 日 | 公示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
1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2017)苏0623执992号 | 黄怀松 | 3206231******10799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黄怀松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赵正兰借款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怀松承担。 | 201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8日 |
2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2017)苏0623执604号 | 黄鹤泉 | 3206231******3823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黄鹤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满春借款6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黄鹤泉负担。 | 201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8日 |
3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2017)苏0623执1012号 | 陈勇军 | 3206231******2839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陈勇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樊烽烽借款本金20000元及本金20000元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70元,合计人民币870元,由被告陈勇军负担。 | 2017年9月11日 | 2022年9月11日 |
4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2017)苏0623执960号 | 周再清 | 3206231******65274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被告周再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长安劳动报酬人民币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元,由被告周再清负担。 | 2017年7月31日 | 2022年7月31日 |
5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2017)苏0623执460号 | 李兵 | 3206231******84872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被告李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莘县通源化工有限公司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7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兵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 2017年9月6日 | 2022年9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