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近日江苏省工商局和江苏省消协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7月1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新修改的“消保条例”亮点颇多,对新的消费维权热点进行了回应,制定了很多创新性条款。
个人隐私添加“防护网”
记者采访获悉,大数据时代来临,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经营者非法采集、扩大使用甚至随意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消费者被推销广告频繁打扰,也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了隐患。
对此,《条例》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添加“防护网”。根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应当予以删除、修改。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消费者明确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并制订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若有意外,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此外,违法行为将遭重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各类“消费欺诈”行为列出负面清单
据了解,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还要对消费者进行加倍赔偿。然而,没有明确“欺诈”具体情形,这给执法实践和消费者维权带来难题。
对此,《条例》进行了具体规定。如明确列举“欺诈”行为,其中,规定了七种“确定”欺诈行为和列举了六种“推定”欺诈行为。针对突出问题,《条例》专门将发卡经营者“关门跑路”的情形,定性为“欺诈”行为。
对有所列“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有关行政部门可依照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即: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明确民事加倍赔偿。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不但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且,还要应消费者要求进行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三,退款金额不足五百元的赔五百元。使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五十五条的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条款落地生根。
信用监管将成“达摩克利斯之剑”
《条例》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信息同时计入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信用档案。”“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信用监管将成为悬在经营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此外,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成为更为强大的公益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江苏省消保委将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